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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百科 2023-02-14 20:31:42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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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来自生产建设兵团涉及国家秘永于杨密的计算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 中文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 类型 政府文件
  • 地区 新疆
  • 时间 2008年4月1日

概要

  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师、院(校)保密局(保密办),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保密领导小组(保密委):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来自。兵团国家保密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内容

  新疆生红再速马限村夫产建设兵团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兵团涉及国家秘密计算机(以360百科下简称"涉密计算机")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技术条件下保密工作的意见》中关于"各级保密部门对涉密婷护田甚料附纸具浓计算机的维修、涉密光纸是威势三优盘的制作、涉密载体的销毁,要实行定点管理"的规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算机信息今妒频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涉密计算机优都是指以计算机、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意山英兵机、声像设备等为终端(挥存晚含网络设备)进行涉密信息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的设备。

  涉密计算机维修(或维护,下同)是指对涉密计算机的软件更新、升级或硬件调测、元器件更换等的服务。

  涉密计算机维修资质是指从事涉密计算还另乡包乙鸡句机维修的单位所需具备的从事涉及国家秘密活动的资格和保守国家秘密的能力。

  涉密计算机维修资质单位是指根据本办法取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获准从事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永底第三条涉密计算机的维修,一般应由本机一待应逐损选势歌单位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可控制的范围内进行;单位不具备自行维修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进行维修;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原则上采取上门现场维修;确需送出维修的,必须对涉密数据进行备份或清除。

  存储或处理工作秘密、商校病低盐业秘密的计算机应参照本州海镇盐模希长度简命程办法,委托资质单位维修。

 含可毛杀永金容 第四条资质单位由兵团国家保密局根据本办法认定,非资质单位不得从事涉密计算机的维修业务。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年(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具有政治上可靠、能胜任涉密计算机维修业务的专业技术队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四)有独立的涉密计算机维修场所和必要的保密技术设备,且雷陆形费宪符合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安全保密措施和硬件环境;

 推斯判导范文民承毛 (五)遵守保密法律规章制度,未发生泄密或违反保高心集又直密规定的事件;

  (六)有完善的内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状况。

  第六条有给识胶牛千格销背若元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不能作为资质单位:

  (一)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

  (二)上级单位领导层或上级公司领导成员有外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三)股东数目和身份具有不确定性或员工具有多国国籍的企业;

  (四)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七条申请资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师(市)保密工作部门或兵团国家保密局提出申请,经师(市)保密工作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兵团国家保密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资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密计算机维修资质单位申请表》一式两份(附表1);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兵团国家保密局依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接受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审查申请材料,并到申请单位核实申请内容的真实性;

  (三)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单位,应予以批准,签订保密责任书后颁发《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且不退还申请材料;

  (四)在兵团范围内公布资质单位名单。

  第十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资质单位可向颁发《资质证书》的保密工作部门申请延续,由保密工作部门按照资质申请的有关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发生变动时,应在30日内向兵团国家保密局报告,兵团国家保密局依据本办法做出撤销、变更或继续使用的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仅限资质证书上注明的单位拥有和使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禁止资质单位将涉密计算机的维修业务转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证书》的单位。

  第十三条资质单位在维修涉密计算机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四条资质单位在确定涉密计算机维修专业人员前必须进行政审,并将政审材料报所在师(市)保密工作部门或兵团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十五条资质单位应加强对涉密计算机维修人员的保密教育,并与其签订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在承接维修业务时必须出示《资质证书》,涉密计算机维修单位必须检查并确认资质单位的《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资质单位的涉密计算机维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接触并知悉国家秘密的,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相关规定,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委托资质单位维修涉密计算机时,需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密计算机维修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附表2)一式两份,委托书经委托单位和资质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持一份。

  第十九条涉密计算机在淘汰、转赠或变更用途时,应自行或委托资质单位作技术处理,彻底清除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条涉及绝密级信息的涉密计算机必须上门现场维修。资质单位应派专人持介绍信到委托单位现场维修,委托单位必须派人监督维修过程。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不得擅自保存、处理维修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信息。维修后,应当在委托方监督下,全面移交或彻底清除存储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二条保密工作部门对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附表3)并进行保密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三条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兵团国家保密局撤销其涉密计算机维修资质单位的资格,收回《资质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取得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履行保密义务,不接受保密培训的;

  (四)保密管理松懈,泄密隐患严重或发生泄密的;

  (五)逾期未年审或年审未通过的;

  (六)资质单位依法终止的;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将涉密计算机委托给非资质单位维修的,保密工作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导致泄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资质单位发生泄密事件的,依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或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资质证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保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实行配额管理,一个师原则上不超过两家。

  第二十八条涉密计算机维修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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