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三七电子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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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介绍
文山三七电子交易市场是在云南省商务厅及文山州委州政府的要求和支持下由云南恒源实业股份有限计极公司和云南特安呐制药集团联合发起在文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大宗商品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运营公司,公司开发的文山三七电子交易市场以文山三七、蛋品、辣椒等为主要交易品种来自。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与《中华人民共和料殖征占绍国电子签名法》等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合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采用以"网上信息服务"为基础,"现货招标拍卖"为先导,"现货即期挂牌交易"为重点,"现货远期订单交易"为核心的电子商务平台,倡导全新的经营理念,为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一绿个信息公开、交易公平、服务完善、手续快捷、费用低廉的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
公司结合产品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立足现货,贴近市360百科场需求,推行多种交易模式。同时,市场与工商银攻第行合作,实施第三方监管,客户资金由工商银行直接清算,并对客户资停重游金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以信用保障体系为核心,凭借结算银行缜密快捷的结算体系,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志养组沉精另外,公司还与钢除即担消行临当地以及全国各地具备三七和蛋品仓储条件的流通和生产企剧业合作,为交易商提轻个应随生极甲供高效快捷的仓储物流加列按激半服务。文山三七电子交易市场的成立可以帮助广大现货交易商在规避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购住销成本发挥巨大的作用。
- 公司名称 文山三七电子交易市场
- 总部地点 云南省
- 经营范围 电子交易
- 公司性质 国企
- 公司口号 "现货即期挂牌交易"
交易规则
第一条 文山三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三七电子交易市是提供商品网上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为规范文山三七电子交易市场与西南商品电子交易市来自场(以下简称本市场)的现货订单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文山三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本市场现货订单交易的各项行为。交易场所是本市场提供的现货订单交易系统。
本市场、交易商、交收仓库、检验机构、结算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现货订单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罪其九究用转副技浓散除外)
上午0短黑然必帝威9:00-11:30(曾利罗黄医状08:55-09:刘工取车临酒却身此官打00为集合竞价时间)
360百科下午13:30-15:30
晚上19:0操坏预微北类感受防管0-21:00(18:55-19:00为集合日下机场竞价时间)
本市场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
第四条 交易双方通过本市场现货订单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应向本市场一次性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依据具体交易品种而定。
交易双方达成交易后,由本市场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和交收服务,交易双方应向本市场支付交收手协续费,交收手续费标准依据具体交易品种而定。
在交易双方达成一水径防审致的情况下,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结算和交收,本市场免收双方的交收手续费。
本市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和交值兰规发神收手续费标准。
第五笔条 交易商品是本市场根据还概今世孩刻略端需上轴具体需求推出的供交易乙占刻讲商交易的商品。
在现货订单交易系统中,交易商品以商品代码表示。商品代码是指在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编号,商品代码所代表的内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 为了电子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可靠,本市场对交易商实行席位代码管理。期村别交易商席位代码由8位数字构成,具体由本市场确定并在交易商入市时提供。
1、交易商满孩棉府权红应向本市场书面申请交易席位,经核准后,本市场为其交易席位确定唯一的席位代码。
2、每个交易席位由交易商自行设定与其相对应的交易密码。交易密码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后,作为交易商该交易席位计算机终端进入电子交易系统的钥匙。交易商必须在交易时间内输入即伯静西先席位代码与其席位代码相对应的交易密码,登录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后,方可进行交易。
3、交易不受振成交后,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标示席位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该席位龙劳钟证垂刘附而代码和交易密码视为经核准使用该交易席位交易商的电子签名。
4、交易商必须对其交易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及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交易商按照以下程序参与交易:
(一)交易商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二)本市场提供给交易商有效的席位代码和初始密码,交易商通过本市场的电重厂岩运在明宪或材量句子交易系统终端输入席位代码及密码登陆后,即可输入订立指令,参与交易。
(三)交易商订立货物,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向本市场交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
(四)交易商转让货物,须提交本市场注册仓单,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在提交注册仓单的最后期限之前,卖方可以以履约担保金的形式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履约担保金的标准参见《文山三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卖方将《仓单注册凭证》交到本市场,本市场将于第二个工作日释放其对应的履约担保金。
(五)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输入"订立"合同的交易双方的资金情况进行测算,确认交易商的申报指令是否有效。当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拒绝接受其"订立"申报指令。
(六)经电子交易系统对交易商资金测算通过后,将买进或卖出指令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价格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
(七)买卖申报经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即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信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同时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商资金余额不足时,电子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订立指令。已成交的合同可以通过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转让。
(八)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九)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转让数量÷(1+增值税税率)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或支付的价差为: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转让数量÷(1+增值税税率)
第八条 交易报价是指在指定时期单位交易商品在基准交收仓库交收的含税价格。
第九条 现货订单交易报价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价,上下浮动5%。涨跌限幅以外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本市场可以根据实际交易需要对涨跌限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在达到涨幅上限或跌幅下限时,达到符合强行合同转让条件的交易将遵循电子交易合同"转让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交易中有关价格、数量信息的名词含义定义为:
1、开市价:当日第一笔成交价。
2、收市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收市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3、最高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高成交价。
4、最低价:某一交收月份商品当日最低成交价。
5、结算价:某一交易商品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计算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用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6、买价:当前所有买进要约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7、买量:买进价对应的买进要约数量的总和。
8、卖价:当前所有卖出要约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9、卖量:卖出价对应的卖出要约数量的总和。
10、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11、成交价: 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价格。当买进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等于先入指令的价格。
12、涨跌: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13、成交量:某一交易商品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14、订货量: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但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的数量。本市场根据交易双方交易指令类型的不同确定订货量。
(1)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订立"时;订货量增加;
(2)当双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均为"转让"时;订货量减少;
(3)当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订立",另一方交易指令的"订立/转让"项为"转让"时,订货量不变。
第十二条 现货订单交易合同作为本规则的附件,是本规则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本市场实行订货总量申报制度:
每一交易商的某一交收月份订货总量超过申报基数,须向本市场进行申报。本市场对超过该订货量的交易商有权限制签订新的合同,并协商或强行代为转让其所持的合同数量直到本市场规定的订货量为止。本市场有权调整该限制量。
第十四条 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本市场可以对交易商持有的电子交易合同实行强行转让。
强行合同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本市场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
强行合同转让的前提条件是:
1、该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为负数时,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2、该交易商货物不足,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3、订货量不符合本市场订货量申报制度的;
4、该交易商存在交易市场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5、其他应予强行合同转让的。
第十五条 执行强行合同转让的程序
1、通知
本市场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交易商发送当日结算数据,在发送当日结算数据的同时,若该交易商交易准备金为负数时则视为向该交易商发送需要强行合同转让通知;当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2、执行及确认
(1)次日开市半小时内,交易商如未及时补足货款必须自行转让,直至转让后的货款补足所欠款项。
(2)若交易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自行完成转让的,本市场按照市场价格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代为转让执行完毕后,本市场向有关交易商发送代为转让结果。
(3)在交易商补足交易准备资金以前,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仅允许交易商进行"转让"交易,系统将自动禁止交易商进行"订立"交易。
(4)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等原因,无法及时完成强行合同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行转让。进入交收日无法完成的强行转让合同,交易商仍承担交收义务。
第十六条 代为转让产生的结果由交易商自行承担。代为转让的费用标准同交易手续费。
第十七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本市场根据《文山三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文山三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
文山三七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开化南路文山三七国际交易中心A座北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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