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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

百科 2023-01-24 08:26:50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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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价宽各晚配,组织制定了《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2014来自年3月12日发布施行。共提供了十五种动物疫病的免疫方案。

  • 中文名称 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
  • 性质 方案
  • 施行时间 2014年3月12日
  • 制定机构 农业部

农业部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的通

  农医发〔2来自01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360百科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守某还弦格012-2020年)》,我部配杂需无去读设备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制定了《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就烈响练考历零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农业部

  2014年3月12日

正文内容

  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指导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结合当前防控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补广界乙绝岩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免疫病种

  布鲁氏菌病、新城疫狂犬病、绵羊痘和山羊痘、炭疽、猪伪狂犬病、棘球蚴病(包虫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乙型脑炎、猪丹毒、猪圆环田层钢氢陆景认秋史富病毒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鸭瘟、低致病性(H9亚型)禽流感等动物疫病。

  二、免疫推荐方案

  有条件的养殖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一)布鲁氏菌病

  1.区域划分

  一类地区是指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山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河南、陕西、新疆、宁夏、青海、甘肃等15激坏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县为单位, 连续够该条3年对牛羊实行全面免疫。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免疫,个体病原阳性率超过2%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免疫前监测淘汰病原阳性畜。已达到或提前达到控制、稳定控制和净化标准的县,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连续免疫3年述自时后,以县为单位,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考核达到控制标准的,可停止免疫。

  适宽步住村晚必缩新二类地区是指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安徽、湖南、湖北、广东久民律零杀没矛附谓则线、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15个省份。原则上不实施免疫。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县随洋根企,需要免疫的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免疫,报农业部备案。

  净化区是指海南省。禁止免疫。

  2.免疫程序

  经批准对布鲁氏菌病实施免疫的区域,按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和方法,对易感家畜先行检测,对阴性家畜方可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上血服言东块布鲁氏菌活疫苗(M5株或M5尽准组加亚善础古-90株)用于预防烟一细脸断牛、羊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S2株)用于预防需写互山羊、绵羊、猪和牛的布鲁氏菌病;布鲁氏菌活疫苗(A19株或S19株)用于预防牛的布鲁氏菌病。

  (二)新城疫

  对鸡实行全面免疫。

  商品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活疫苗(低毒力)和(或)灭活疫苗进行初免,2周后都真越圆云温一皇批之,用新城疫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提观决茶够保五补 种鸡、商品蛋鸡:3~7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进行初免;10~14日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进行二免;12周龄用新城疫活疫苗和(或)灭活疫苗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开产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强化免疫。

  使用疫苗:鸡新城疫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三)狂犬病

  对犬实行全面免疫,重点做好狂犬病高发地区的农村和城乡接合部犬的免疫工作。

  初生幼犬2月龄时进行初免,3月龄时进行二免,此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犬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四)绵羊痘和山羊痘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羊进行免疫。

  6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以后每隔12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山羊痘活疫苗。

  (五)炭疽

  对近3年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紧急免疫。

  使用疫苗:无荚膜炭疽芽孢疫苗或Ⅱ号炭疽芽孢疫苗。

  (六)猪伪狂犬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一次免疫。

  种母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初产母猪配种前、怀孕母猪产前4~6周再进行一次免疫。

  种公猪:55日龄左右时进行初免,以后每隔6个月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猪伪狂犬病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七)棘球蚴病(包虫病)

  对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行地区的羊实行免疫。

  每年对当年新生存栏羊进行疫苗接种,此后对免疫羊每年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使用疫苗: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进行免疫,可根据实际情况4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

  种母猪: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可根据实际情况,配种前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进行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九)猪乙型脑炎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每年在蚊虫出现前1~2个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免疫时间,对猪等易感家畜进行两次免疫,间隔1~2个月。

  使用疫苗:猪乙型脑炎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十)猪丹毒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70日龄左右时进行二免。

  使用疫苗:猪丹毒灭活疫苗。

  (十一)猪圆环病毒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猪进行免疫。

  可按各种猪圆环病毒疫苗的推荐程序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猪圆环病毒灭活疫苗。

  (十二)鸡传染性支气管炎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鸡进行免疫。

  商品肉鸡:在1~7日龄、10~14日龄和56日龄时使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二免和三免。对40~50日龄出栏的肉鸡,建议只进行两次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56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鸡;110~120日龄时用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进行四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十三)鸡传染性法氏囊病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鸡进行免疫。

  商品肉鸡:在10~14日龄、 22日龄左右时使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对40~50日龄时出栏的肉鸡,在24日龄前完成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在10~14日龄、 28~35日龄时使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110~120日龄时用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进行三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灭活疫苗或活疫苗。

  (十四)鸭瘟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鸭进行免疫。

  商品肉鸭:14日龄左右时,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免疫一次。

  商品蛋鸭:在14日龄左右、60日龄左右时使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以后每隔半年免疫一次。

  种鸭:要在14日龄左右、60日龄左右时使用鸭瘟灭活疫苗或活疫苗分别进行初免和二免,开产前一个月用鸭瘟活疫苗进行三免;开产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使用疫苗:鸭瘟活疫苗或灭活疫苗。

  (十五)低致病性(H9亚型)禽流感

  对疫病流行地区的鸡进行免疫。

  商品肉鸡:7~14日龄时进行初免;28~35日龄时进行二免。对40~50日龄出栏的肉鸡,建议只进行初免。

  种鸡、商品蛋鸡:初免、二免免疫程序同商品肉鸡;110~120日龄时进行三免。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免疫。

  使用疫苗:禽流感(H9亚型)灭活疫苗。

  三、其他事项

  (一)各种疫苗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二)切实做好疫苗效果监测评价工作,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时,应立即实施加强免疫。

  (三)对开展相关重点疫病净化工作的种畜禽场等养殖单位,可按净化方案实施,不采取免疫措施。

  (四)必须使用经国家批准生产或已注册的疫苗,并加强疫苗管理,严格按照疫苗保存条件进行贮存和运输。对布鲁氏菌病等常见动物疫病,如国家批准使用新的疫苗产品,也可纳入本方案投入使用。

  (五)使用疫苗前应仔细检查疫苗外观质量,如是否在有效期内、疫苗瓶是否破损等。免疫接种时应按照疫苗产品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并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要切实做好个人生物安全防护工作,避免通过皮肤伤口、呼吸道、消化道、可视粘膜等途径感染病原或引起不良反应。

  (七)免疫过程中要做好消毒工作,猪、牛、羊、犬等家畜免疫要做到"一畜一针头",鸡、鸭等家禽免疫做到勤换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八)要做好免疫记录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免疫档案,确保免疫时间、使用疫苗种类等信息准确详实、可追溯。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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