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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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贵州省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
- 中文名称 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
- 外文名称 Guizhou Population Welfare Foundation
- 基金会类型 公募
- 宗旨 扶助计生家庭,共享人口福利
- 地址 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樱花巷5号
宗旨
争取国内外关心贵州人口福利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与捐助,动员社会资源兴办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和活动,帮助国氢但大交胶市正甚星各困难群体承担因实行计划生育造成来自的家庭及个人风险,切实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关注人口与发展进程中的扶贫开发、人口素质以及伴随城市化、老龄化等重大社会问题带来的家庭及区民氧染奏装企个人风险,增进人口福利与家庭幸福,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360百科贡献。
业务范围
1、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展相关的募捐活动;
2、在人口领域兴办相应的救助、扶贫、济困项目;
3、建立专项资助基金,资助遭受意外林孙是行装情终伤害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合故让蛋基层计划生育专干特困家庭等;
4、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奖励知孔执烟些级开九对人口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5、接受政府委托或与政府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资助、救助活动以及各种公益项目;
6、与非营利组织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合作,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资助、救助活动以及知色培认是刚没各种公益项目;
7、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课题研有结则拉究,组织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等活动;
8、开展人口福利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9、其它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公益活动。
组织机来自构
综合部:
秘书处日常工作保障、协调、支持;
行政、内勤管理和外联协调、接待;
申报项目的审批、论证以及监督管理;
宣传策划部:
动员社会力量,整合资源,开发募捐资金渠道;
项目策360百科划、实施与管理;
对外升朝化北秋建独古难交望宣传推介、媒体运作;
项目宣传、公益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宣传网站、简报、年报编辑;
基金管理部:
基金增值计划的设计、执行;财务、资金、资产管理;资金划拨、监督管理;
理事成员
理事长:庹文升
副理事长:李明向
秘宽草李书长:杨佐锋
副秘书长:吴忠红
理事:十湖八张志祥、杨熙
监事会:主任:龙沛和、副主任、吴平
成 员:徐开南心局似丝香减临引劳创勋、蒙敏、蒋菊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食古缩比战范围为贵州省。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助计生家庭,共享人口福利。
第四条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百万元,由贵州省计划生育协会资助。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格兰实曲造是渐顾机关是贵州省民政厅,主管单位是贵州省人口和计管逐进应量头敌依酒种划生育委员会,业务代管银乡里单位是贵州省计划了识布款些剧电船可率胜生育协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贵阳市云岩区安云路樱花巷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捐、管理和使用基金;
(二)在人口领域兴办扶贫项目,扶持、救助和关怀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独生子女、女孩健康成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者;
(三)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及其他公益事业;
(四)创办社会公益性经济实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五)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对人口福利食木零造州候缺此述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七)资助人口福利方面的素审料课题研究,组织开展与人口福利相关的培训、咨询、教育、宣传、调研等活动。
(八)支持和发展其他人口福利事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本基金会设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由所在单位推荐,由基金会聘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距汉好因属 (一)承认基金会章程,祖切谈关心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福利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血决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或对本基金会有较大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条理事视班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航导逐复王远车越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费究示与黑盾话,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获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人口福利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权力。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可减。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薪金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薪金。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形象;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理事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愈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家《基金会管理条列》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出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以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本章程宗旨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全省性资金募集活动;
(二)组织专项资金募集活动;
(三)资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四)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
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
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
正原则开展。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一年度业务计划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列》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
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
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24日一届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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