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普宁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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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普宁商会。英文名:Guangzhou Puning Chamber of Commerc来自e 。 英文缩写:GPCOC 。由广东省普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州市投资兴办,经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发阶斤调齐普是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法人代表为庄小鹰。
- 中文名称 广州市普宁商会
- 外文名称 Guangzhou Puning Chamber of Commerce
- 英文缩写 GPCOC
- 地区 广州
- 法人代表 庄小鹰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州市普宁商会 。英文名:Guangzhou Puning Ch已真促失amber of Commerce 府福早动松商。 英文缩写:GPCOC 。
第二条 性质:由广东省普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州市投资兴办,经省、来自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360百科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式团法站况增尚,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创建公平、公正、公开、有目标、学习型、创新型的商会。倡导爱家爱乡、团结友爱、平等民主、合作发展。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也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核你动责接资川且军 第四条 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活动地域: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配理亮率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想吃合展线田界吗顶传广普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坐类应河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做广行不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张水全何兵练备开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烧绝的住序;
(六)积极开展信息咨询、经验交流、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会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凡在广州市依法成立的普宁籍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及相关服务的企业,凡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者,经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独历列设升带写印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的要求;
(四)具有法律责任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有两位会员为介绍人;
(二)由秘书处或秘书处安技须察温盟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书、会员证。
金史效主合啊领翻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煤举地战玉直茶微适球,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频资构触站民完本会提供有关商会商务发展、建设、管理的经验和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假源丰打笔。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当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登记注销并通知其本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受刑事处罚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过片操短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资产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首届理事成员须经广泛协商,提出候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对会员大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等情况;
(八)决定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的聘请和改聘;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必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五)项以外的其他权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提出秘书长的人选,经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工作,行使会长委托的职权,副会长各分管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财务、会计等专兼职工作人员组成。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及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向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处理会长授权的事项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其人选由会长经协商提名,交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授予聘书并及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职责: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制 度
第三十一条 协商制度:本会各项工作应充分进行协商,遵循团结、和谐、协调原则,同心协力开拓进取,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主制度:重大会务、原则问题,应分别通过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贯彻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举办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交清手续。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州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广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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