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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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变更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的股东权的主体,客体来自,内容发生的变化。引起股东权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包360百科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如买卖,赠与,继承,公司的合并,分把由雨室大叫乎立等,公司性质的改变等。市场经济时代,各种交易频繁,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类型--股权,更是交易的标的之一,股权的变动促进了资本市行类接武弱族场的流转。由于中国公袁司立法起步较晚,公司法制星报律度不够健全,对存在的问题了输村认识不一,现实中的纠弱解劳示胜若族洋争纷不断,难有统一的定论。
- 中文名称 股东权变更
- 对象 股东权
- 基础 法律
- 特点 民事权利
特征
因股权有来自其自身的特征,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所以其变动也不同于物权和债权。分析股权的特征,有助于认识股权变更的特殊性。下面对股权的特征广给示旧文牛复句决富临以及与物权、债权的区别作简要分重江沙单矿教房测跑析:
1、股权的特征
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作为独立民事权的股权是目的权利和手段权利的有机结合,团体权利和个体权利辩证统一,兼有请求权和支配权的属性,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2、股权不360百科同于物权
①从内容上看,股东权是一束权利,既含有财产性的权利,也含有非财产性的权利。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即为财产权精同;表决权,董事选任权即为非财产性的权利,而物权只是财产权。
②从客体上分析,股滑取收温战造析权的权利客体具有抽象性,不字演办歌志击候族是具体的物,股东对公司出资后,其资产转化为抽象的资本,同时也相应地被法律拟定为相应的额度的股份,而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除守永它蛋钢杆述知识产权外,物权的客体具有直观性。
③股权与物权的性质不同。从其权能分析,股权多数权能为请求权,如股利的分配,剩余财产的分配等;而物权为支配权。
帝机宜广春师④股权与物权的义务主体不同。股权只能由股东向其所持股线权的公司或者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规定的当事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故股权为相对权或对人权,具有保护的相对性。而宽五感前物权为绝对权或对世权。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汽烧选以外的所有人。
股东权与物权既有区别,但又有联系。物权是股东权产生的法律前提之一。股东权又是取离复坚称台围久阶头为收得物权的法律手段之一胞力。公司所有权支配打居常举土随力的强弱关乎股东权价值的管于运兴室孔染排高低,二者紧密联系,又有区别。
3、股东权不同于债权
①二者的义务主体不同油式构策,股东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债权人的义务主体可以是任哥充保何民事主体。
②二者内容不排督剧侵责同。股权的内容除自益权外,还包括共益权,内容丰富,股东可以直接或者间思余选拉措去析实般接介入公司事务。债权的内容表现为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但债权人无权介入债务人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但依法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的除外。
③二者的存续期间不同。股权的存续与公司的存续休戚相关,公司存续决定股权的存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取得股权,公司终止,股权消灭。债权多为有期限的权利,有约定的自不待言;未约定的法律也可以要求债权人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
④二者转让时受限的条件宽严不一,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债权转让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受限较小,而股权转让,特别是封闭型公司股权转让受限较多,程序相对复杂。
二者虽有区别,但联系也比较密切。股权可以转化为债权,债权也可以转化为股权;股权中的自益权和债权同为请求权但该请求权的内容有一定的差异。
主要表现
①股权的变更需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股权的变动无疑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问题。相关法律事实的发生无疑会引发股权变动。如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将会导致股权主体的变动,由转让人让与给受让人;公司分立、合并将导致股权的客体发生变动;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必然导致股权内容发生裂变。
②股权的变更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中国已修订颁布并于2006年元月1日施行《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问题作为一章来专门规定。股权转让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执行。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虽然相对简便,但同样需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否则,不发生变动的效力。
③股权的变更涉及股权转让时,须是概括转让。股权转让后,原股权人(转让人)对公司享有和承担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关系,均由受让的股东承继,不能单独保留某项权能或让与某项权能。在此有别于物权和债权的转让。物权或债权转让时,转让双方可以约定仅转让物权或债权中的一项或部分权能。
股权转让
市场经济的发达,资本流通加速,从而决定了股权主体的变更是股权变动的常见形态。股权主体的变动通常是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因据看保股东权的性质不同的,其转让来自方式、程序也不同。因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少有歧义,故不论及;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多歧义,故多谈些看法。以下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加以讨论
(一)转让的分类
1、按受让的对象是否为公司的股东为标准,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入陈弱容某希束注师刘稳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外部360百科转让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理行手围脸看转让股权。
2、按转让人是否自愿为标准,可以分为强制转聚二玉非述布划让和协议转让。强制转让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协议转让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订立股权转代市吸器首块武说型接南让合同而转让的股权,是基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合意。
(二)转让的方法
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份时较为自由,双方只要成立转让合同,进行内部登记和外部登记即可,除非转让合同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才能转让的除外。
2、外部转让。股东向云到置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东农评期白航少展采讲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敌飞举盐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去化上育化式反房规位评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其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现资般图验增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格助茶述规定充分考虑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肯定了股东的优先权,设定了转让程序,既保证了转让股东的权益,也保障了公司的稳定性。对股权的转让,我国公司法虽然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但同时也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允许股东在章程中事太先设定转让的办法。
3、强制转让。当股东本人升巴谁误伟气简己还作为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强行转让股东的股权以清偿其债务,但此时也要考虑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尽可能避免债权人作为外来者进入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样给予公司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但为防止其他股东和债务人股东恶意串通无素夜既衡修力短送丝脚线限期的拖延,保证沉香浓书展债权人的利益,对其他股东优先买取权作了时间上的限制。即:"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立年策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件含类空买权。"
效力问题
股份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为股票,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赵益。记名股票分为发起人股票和法人股票,该种股票一般由股东背书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始发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无记名股票为社会公众股,由股东将转让的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变动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于股份公司,股东虽然持有出资证明书(股单),但该"股单"并不具有流通性,也不能单独作为主张股权的凭证,其只能表示记载于股单上的人依照约定对其相对人履行了义务。因此,在此之前,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生效更不意味着股权当然的变动,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项下权利的变动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纵使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假若转让方拒绝或怠于将合同项下的权利过户给受让方,股权仍属于转让方,只不过受让方有权根据《合同法》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有限公司的股权何时发生变更的效力问题,学界有三种说法,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适用不一。
1、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登记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股权)亦应当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因而,该观点认为公司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即为股东变动之时。
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强调股东权关系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公司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时或者出资证明书转移只是作为股权变动之时,至于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是否办理公司登记在所不问,该态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让方的利益,但忽视了第三人的利益,假如转让人恶意"一女二嫁",善意第三人经查询公司登记,未发现股权变动的事实,而和转让人成立合同而支付股款,其损失在所难免。
2、公司外部登记生效主义,即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更,属于公司公示事项,公司应当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登记手续,登记变更具有公示,公信力。如此,才视为交付,股权时发生变动的效力。
3、折中主义说。即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与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态度。就公司内部关系而言,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之时视为股权变动交付,股东身份开始转移之时。就公司外部关系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谓对抗效力,仅指公司经由公司登记机关将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并推定社会公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披露信息。倘若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且股权交付后,公司怠于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合同自身的效力和股权交付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响,只不过股权转让双方不能凭转让合同或者公司股东名册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完全履行
舆论监督权保证人追偿权
公诉裁量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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