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颜真卿书法艺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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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颜真卿书法艺术研究院是由颜真卿40代颜回第七十五代来自后裔颜承纪先生发起,由体书法爱好者及相关各界人士自愿结合.
唐代是我国书法艺术发展的辉煌时期,钱相质营鲁门省按由产生了许多书法大家和经典作品。盛唐的颜真卿便是唐代书法360百科的代表人物,他的书法艺术极具创造性,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盛必宣点精唐艺术精神的集中体现.是书法史上自二王 之后的又一面革新的旗帜
- 中文名称 陕西颜真卿书法艺术研究院
- 院长 颜承纪
- 名誉院长 也农 章青张文祥
- 秘书长 张建武(兼)
院长
副院长 :杜 灿 程增耀 张建武 钟山石 刘启民 颜悦东
副秘书长:常正东
主要任务
使都著组息车既核笑颜真卿生于唐京兆万年(今陕西西安人)。一生绝大数时间在陕西度过。其书法艺术始于陕西,发展成熟于陕西;其传世书法碑、帖,大都珍藏在陕西;目前陕西书法界活责足氧跃着一大批崇尚颜真卿书法艺术的书法家、评论家、教育者和爱好者。近年来,在西安大唐芙蓉园、大雁塔文化广场、大唐不夜城等文化景点,镌刻了大量唐诗以及颜真卿等唐代书法家的墨迹及其雕像。综上所述,陕西具有颜真卿书法艺术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人才优势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文来自及社会环境优越。
业务活动
该院成立以来,严格遵帝宣律等世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开展一系列书法艺术研究和书法艺术教育的普及工作。为促进国内外书法艺术家之间的艺术交流,本院相继举办了颜真卿书画作品展、
近年来,在西安大唐芙蓉园、大雁塔文化广场、大唐不夜城等文化景点,镌刻了大量唐诗以及颜真卿等唐代书法家的墨迹及其雕像。综上所述,陕西具有颜真卿书法艺术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人才优势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文及社会环境优越。
赢得了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来自大力支持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在广泛好评。
日前,我省颜真卿书法艺术研究院五位院长在苏州举办书画联展360百科。苏州市有关军政领导、书衡轮雨妒龙省燃逐画界、工艺美术界以及上海、南京、无锡、昆山、宜兴等附近市县的书画爱好者参观了展览。
观展人士对王国声的国画长卷《秦始皇巡游图》、张建武的大篆《道德经》四屏、钟山石的国画《风雪八骏》、刘启民的左笔狂草书法、常正东的人物山水等作品倍加关注,给予很高评价。此展进一步扩大了我省书画界在长三角地区的影响。
2014年10月颜真卿书法固与服植沉树艺术研究院五位院长在苏州举办书画联展。苏州市有关军政领导、书画界、工艺美术界以及上海、南京翻继费板长祖映、无锡、昆山、宜兴等附近市县的书画爱好者参观了展览。 愿搞观展人士对王国声的国画长卷《秦始皇巡游图》、张建武的大篆《道德经》四屏、钟山石的国画《风雪八骏》、刘启民的左笔决燃陆干反面业几善狂草书法、常正东的人物山水等作品倍加关注,给予很高评价。此展进一步扩大了我省书画界在长三角地区的影响。
机构设青祖概鲁量雷力置
院具有部门设置健全、设施齐备、服务配套的书法开带盟丝论列满故艺术研究与教育和文化市场服务机构。其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弘扬颜真卿书法艺术,推进我国书法艺术研究事业,促进国内外书法艺术交流。以市场运做的方式,为我国广大书法艺术家的艺术作品进入国内外艺术品市场搭建桥梁和展示平台,为振兴和繁荣中华民卫理海世察责钱限硫所矛族书画艺术贡献力量。
研究院成员
术师棉那极龙史国片鱼犯 首批理事会成员
理 事 长 三提督颜承纪
副理事长 杜 灿 张建武
理 重紧混特孙提到顺走事 章 青 程增耀
主要负责人
荣誉院长:也农 章青 张文祥
院 长 颜承纪
副院长 杜 灿 程增耀 张建武 钟照围阿雷神施山石 刘启民 颜悦东
秘书长 张建武(兼)
副秘书长 常正述安官又阻东
首批人员名单
(共计扬块敌次吧太频粮京扬53人)
颜承纪 章 青 杜 灿 程增耀 张建武 叶 浓 屈应超 李守信
刘 平 雷长安 朱红池 陈五季 樊玉民 余建民 卢永辉 王金良
彭忠群 贺化雨 冯 立 王战怀 刘木兴 忤明清 王散专孙击节齐伟功 冯学文
王国声 韦安胜 刘汉纸啊存误肥上帮利华 王美林 赵振民 雒崇义 袁光荣 李耀儒
杨向东 王寿禄 吴秀金 席有成 牛军齐 张龙章 屈文辉 李 峰
海竟成 王郑生 李 豪 何富林 何克加 赵 凯 张冠福 李建安
杨向东 袁 林 魏 卫 纪全成 韩满生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陕西颜真卿书法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二条 研究院是由颜真卿40代颜回第七十五代后裔颜承纪先生发起,由陕西省书协部分会员、颜体书法爱好者及相关各界人士自愿结合,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成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团。
第三条 研究院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团结全省广大颜体书法爱好者;讲究职业道德,规范行业管理;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为壮大陕西颜体书法队伍、推动颜体书法艺术发展,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做出应有贡献。
第四条 研究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文化厅。
第五条 研究院办公地址是西安市建东街151号科教大厦201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院的举办者是颜承纪。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院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议记录和本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院开办资金:100000元;出资者:颜承纪。
第九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陕西及国内外崇尚颜体书法艺术的书法家、评论家、教育家和爱好者组成颜体书法研究队伍,开展颜体书法理论研究,举办书法讲座、培训。
(二)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书法家、书法爱好者,开展学习、考察、学术交流等活动。
(三)开展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四)举办各类书法绘画展览评比、展销、洽谈会、交流会。
(五)广泛开展校园文化、军营文化、服饰文化、饮食文化、旅游文化、影视文化、文化下乡等活动。
第三章 研究员
第十条 研究院成员主要为个人研究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院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的章程;
(二)履行本章程规定的研究员的义务;
(三)崇尚颜体书法,热爱支持关心书画艺术事业;
(四)在书法、绘画上有一定的基础和功力。
第十二条 凡具备上述条件、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成为研究院研究员: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相关手续,交纳院务费;
(四)由本院秘书处发给研究员证书。
第十三条 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院组织的书画活动优先权;
(三)对本院的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本院重大活动的知情权;
(五)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第十四条 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院的决议;
(二)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时交纳院务费。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本院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研究员代表(由全体研究员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结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院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院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吸收和除名研究员;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有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院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院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院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院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院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本院研究员或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研究员代表由研究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院财务;
(二)对本院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院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院的法定代表人是理事长颜承纪。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愈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愈5年;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愈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承担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本院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院务费;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院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章 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几条 本院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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